济源暗访典型案件查办周报

年10月24日—10月28日,省暗访通报济源示范区2起典型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促进各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和守法能力提升,我们将暗访行动开始以来交办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梳理,将其中的重点案件一并集中公开暗访问题、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案件

1

济源市福龙实业有限公司打磨粉尘未经处理直排

年10月24日,驻济暗访人员对济源市福龙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精修车间VOCs废气未处理经袋式除尘器排放;厂区外东北方向一个打磨车间封闭不完善,打磨出来的废聚氨酯枕木粉尘未经收集直接外排,该打磨工段未批先建;精修车间废气收集不完善有外排现象。

暗访发现

经调查,福龙实业精修车间为车载玻璃钢空调盖打磨加工,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有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车间外墙部分砖块脱落,密闭不严,有粉尘无组织逸出,现场未闻到难闻气味。年10月15日建成投运的棸胺脂枕木打磨工序未经环评审批,未配套建设收尘设施,打磨含尘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10月25日现场检查时打磨设备已拆除。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福龙实业棸胺脂枕木打磨工序未批先建,未配套治污设备投入使用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福龙实业精修车间打磨加工粉尘收集不彻底,车间墙体破损未及时修复问题,责成立即进行墙体修缮,对集气系统进行改造,确保含尘废气彻底收集处理。

案件

2

济源市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治污设施未使用固化VOCs直排

年10月27日,驻济暗访人员对济源市华中电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固化室有温度,上方安装集气罩,锻压机生产中,有气体冒出,上方有集气罩,但现场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通知负责人后才去启动,现场未按照环评要求建立危废间。

暗访发现

经调查,华中电器有限公司开关配件加工项目年进行违法违规清理整改公示备案。年7月年产件开关配件项目经环评审批,增加的环氧树脂浇注、固化等设备已投入使用,未进行三同时验收。树脂灌封、固化、锻压机上方设置有集气罩、抽气管道,配套建设一套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装置。暗访组检查时固化、锻压设备正在使用,配套的VOC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9桶浇注料(增韧剂、固化剂、环氧树脂混合液体)堆存在车间,液面敞开未密闭存放,车间大门、窗户、敞开,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

年产件开关配件项目未按环评要求建设10㎡危废暂存间,4个废增韧剂桶、53个废固化剂桶、26个废环氧树脂桶,混存在固化车间东侧,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1、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擅自停运VOCs污染防治设施,浇注料液体桶未密闭存放,固化、锻压车间大门、窗户、敞开,涉VOCs气体无组织排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应依据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2、华中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危废和一般固废混存,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规定,应依据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案件

3

济源建造者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喷漆无治污设施

年10月19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济源建造者钢筋连接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露天喷漆;电焊工段正在作业,未使用焊烟净化器。

暗访发现

经调查,建造者钢筋连接技术公司年产3万台(套)钢筋滚丝机床项目于年10月21日通过环评审批。环评批复明确要求表面处理工序不含喷漆作业,电焊作业产生的焊烟需配套使用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暗访组检查时该公司在车间外未封闭的大棚下对产品钢筋滚丝机下方配套的水箱装置进行涂漆作业,未采取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直排。生产车间内1台焊机配套有焊烟净化器,工人在进行产品钢筋滚丝机上方定位器支架焊接作业时配套的焊烟净化器放置在岗位南侧未使用。10月31日现场核查时喷漆现场已清理,设备已拆除。焊接工序配套的焊烟净化器能够正常使用。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建造者钢筋连接技术公司露天涂漆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应依据第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建造者钢筋连接技术公司焊接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第七十二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案件

4

济源市中保建材厂粉尘无组织排放

年10月19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济源市中保建材厂现场检查,发现原料仓未封闭,破碎工段封闭不完善,无组织排放较重;破碎机进口末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传送带未二次密闭;振动筛工段车间未封闭;成品仓封闭不完善,末安装任何降尘设施,地面未硬化脏乱差;石粉露天堆放未入仓;废机油桶乱雄乱放,未入危废间;该厂电来源发电机。

暗访发现

经调查,济源市中保建材厂原料仓东侧约平方未封闭,成品仓南侧及东侧平方未封闭。改变湿法破碎洗沙工艺为干法破碎,破碎机进口、40米传送带、振动筛在厂房内设置未进行封闭或建设集气罩收集含尘废气。车间上方安装有喷淋设施未使用。成品仓地面未硬化,仓外约吨石粉露天堆放,2个废机油桶厂房外露天存放,未设置危废间。中保建材属无石料资源加工企业,年6月份被断电停产,年10月1日建设一台千瓦柴油发电机,改湿法破碎洗沙工艺为干法破碎,擅自恢复生产。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济源市中保建材厂料仓未封闭、破碎机进口等多处含尘废气未收集处理等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应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中保建材废机油桶等危废未建设危废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露天存放,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规定,应依据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中保建材未批先建柴油发电机,改湿法破碎洗沙工艺为干法破碎,擅自恢复生产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案件

5

济源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气割烟气直排

年10月20日省环保督查暗访组对该企业进行了环保检查,检查中工人正在切割作业,发现存在有如下问题。一、拆解车间气割工段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二、拆解车间废机油滴落地面,未及时清理;三、废铁堆放点磁铁行吊正在工作,无任何降尘设施。

暗访发现

经调查,济源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拆解车间气割工段位于厂区北侧大棚内,大棚未封闭面积平方,气割产生的烟气未配套烟气净化设备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拆解车间废机油抛洒地面面积达0.5平方。厂房外行吊区域堆放废铁约80吨,行吊作业未配套抑尘措施和设施。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济源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大棚未封闭完全、气割产生的烟气未收集处理、行吊作业未配套抑尘措施和设施等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据第七十二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济源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废机油抛洒地面未收集处理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查处。

案件

6

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建设收尘系统粉尘污染

年10月23日,驻济暗访人员对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原料上料口与破碎工段交接的收尘管断裂,振动筛未安装收尘设施,车间封闭不严,皮带廊未二次封闭,地面积尘较重,雷蒙磨车间破碎机收尘罩较小收集效果不佳,搅拌成型车间的成型机下料口有物料跌落现象,搅拌机上料仓封闭不严,有跑冒滴漏现象,一台球磨机未审批验收,批建不符,有使用迹象,生产现象脏乱差。

暗访发现

经调查,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新型耐火材料项目于年11月16日完成验收。年底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设一条原料破碎生产线,年3月投入生产使用,主要设备有上料仓、破碎机、振动筛、传输皮带、除尘器及下料仓。原料上料口与破碎工段交接的收尘管于年10月15日破裂断开,断开后破碎工序停产未使用。物料传输皮带、振动筛在车间厂房内建设,未进行封闭,产尘点未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雷蒙磨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集气罩口较小,未能有效收集粉尘,搅拌成型设备上料仓及传输皮带封闭不严粉尘洒落严重,地面和设备、管道灰尘厚积。年6月份建设一条球磨加工生产线,未报批环评手续,也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年7月1日投入使用。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报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破碎生产线和球磨加工生产线,环保设施未配套建设投入使用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案件

7

济源市五龙保温材料厂破碎加工无除尘设施

年10月23日,驻济暗访人员对济源市五龙保温材料厂现场检查,发现两台电弧炉温度较高,有生产迹象,原料仓破碎机无收尘设施,一台电弧炉烟囱有漏气现象。

暗访发现

经调查,五龙保温材料厂年产吨硅酸铝纤维棉项目5年通过环评审批,6年三同时竣工验收,生产工艺为焦宝石、电炉熔融、喷吹成纤、集成箱收集成卷、包装入库。年10月建设原料破碎工序投入生产,未报批环评手续,未建设除尘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五龙保温材料厂原料破碎工序未批先建,未配套环保设备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应对电炉熔融废气管道约10公分洞口问题要求立整立改,未完成整改不得恢复生产使用。

案件

8

济源市巨辉光电有限公司喷漆作业废气无组织排放

年10月26日,驻济暗访人员对济源市巨辉光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现状与环评批复不符;打磨工段车间未封闭,无组织排放严重;喷漆工段正在作业,喷漆房门未关闭。

暗访发现

经调查,巨辉光电有限公司光学零件及大型虚像镜项目于年5月11日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成型模具R0一台、R3一台,烘箱两台,喷漆房等生产设备环评文件及批复、验收报告中均未体现。喷漆房使用时未密闭,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打磨工段车间未封闭,配套的布袋收尘无壳体,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和一口排放。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巨辉光电有限公司喷漆房等生产设备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使用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巨辉光电有限公司打磨工段车间未封闭,配套的布袋收尘无壳体,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和一口排放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6条规定,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2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查处。

案件

9

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露天喷漆无治污设施

年10月26日,驻济暗访人员对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新建一座喷漆房但未能提供环评手续;存在露天喷漆迹象,现场挥发性气味浓烈;混凝土搅拌工段上料口未安装除尘设施,露天堆放砂石料未覆盖。

暗访发现

经调查,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批复生产设施中包含有喷漆房内容,年3月25日已通过验收。暗访交办的露天喷漆迹象问题为7月份涉VOCs专项行动交办露天喷漆问题,已立案处罚,未进行彻底清理。企业项目环评批复混凝土构件生产线上料作业需在密闭车间进行,并同步喷淋抑尘,现场核查上料在室内作业,满足环评要求。混凝土构件车间东侧厂房外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约吨,约吨砂石料未覆盖。

调查情况

处理意见

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覆盖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据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查处。

责成对露天喷漆的设施和物料立即进行彻底清理,未完成整改前停止喷漆房的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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