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信箱关于明确固废制陶粒项目执行固废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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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讯:来信:我司中试结果中产品陶粒符合《轻集料试验方法》(GB/T.2-)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浸出毒性含量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3-)》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但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在“6.3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的要求执行。”产品中有害物质应完全按照GB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我司利用酸泥、泥土和稻糠混合经过高温还原焙烧成陶粒,稳定的重金属被硅酸盐晶体结构固化在陶粒产品中,是一个固化的过程,而生产水泥与生产陶粒工艺原理完全不同,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完全参考GB限值标准执行是否妥当。若完全执行该标准将会限制很多同类型项目。回复:《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第6.3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砖瓦、轻骨料、集料、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建材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的要求执行。”这里对于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是为了控制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可能引起的环境风险。虽然陶粒和水泥的生产工艺原理不同,但是在评估其作为建筑材料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环境风险时的“最不利条件”是相同的。因此,要求参照GB中要求的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执行。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环保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邮箱: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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